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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处罚

来源: 编辑: 吴萌 发布时间:2015-08-14字体:[] [][关闭][打印]
  《出版管理条例》 (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,第594号修订)第五十二条:“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版单位综合评估办法,对出版单位分类实施综合评估。出版物的出版、印刷或者复制、发行和进口经营单位不再具备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的,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仍未改正的,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行政许可。”